为了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有效利用和整合内外学术资源,充分发挥学术群体的作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决定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实施副导师制度,根据学校下发的《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附件1),现将博士生副导师岗位征集和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1. 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内教师或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兼职人员;
3. 在拟指导博士生的研究方向上有突出的研究成果且具备指导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4. 年龄一般不超过56 周岁,要确保支撑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保障指导工作持续开展。
二、聘任程序
1. 博士生导师根据博士生培养需要,提出聘任副导师申请并填写《博士研究生导师拟聘副导师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导师和拟聘副导师签字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提交至逸夫楼213。
2. 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3. 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后导入学校学位与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匹配师生关系。
三、相关说明
1. 每名博士生配备副导师不超过1名;每名导师作为副导师指导的在读博士生一般不超过2名。
2. 每年九月份集中受理一次副导师岗位申请,副导师在博士修学年限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学校审批,无特殊情况不予更换;且原则上博二开题后,不再受理副导师申请或更换事宜。
3. 由副导师参与指导的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成果,若导师和副导师同属本院且学生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署名须唯一(导师或副导师择一)。
4. 副导师在导师主持下工作,协助导师对博士生进行培养和指导,副导师应严格履行《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规定职责,可依据该办法认定相关成果归属和工作量。
5. 第一导师仍是研究生培养的主体责任人与学位论文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如学位论文出现质量问题,第一导师负主要责任。副导师在指导过程中若出现《博士研究生副导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情形,将按照与导师同责的原则处理。
深层油气全国重点实验室、中国-沙特石油能源“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光华能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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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